资产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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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入人群业务特点
1、高收入人群
这里所谓的“高收入人群”,是指广泛意义上的高收入中国内地纳税自然人,包括高收入人群(如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及高净值人群(如可投资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
2、收入、资产涉及领域广
这部分人群涉及行业非常广泛。不仅有优质企业、上市企业的董监高、职业经理人还有新行业中的直播、网红、游戏等大量高收入人士。
他们的收入来源渠道多,除工资薪金外,还有股权、股票等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等,涉及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
此外,他们的个人可投资资产品种繁多,包括现金及存款、投资性不动产、股票、债券、基金、保险、银行理财产品、境外投资。
2、跨区域分布
一般而言,自然人比法人流动性强,高收入人士的财富分布、收入来源等方面更是具有跨区域、甚至国际化的特点,如许多高收入人士一般在多个国家或地区拥有住所、金融投资,经营不同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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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入人群税收征管趋势
1、税收征管力度逐渐加强
当前“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是共同富裕背景下的税收征管主基调。
2、税收征管重点关注领域具有针对性
 
一是根据《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文娱领域偷逃税,加强查处震慑和曝光力度。
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对涉及税收征管质量的问题,比如税收返还政策、套用核定征收方式逃税问题,增设日常监控指标,提高精准监管能力。
3、构建五步工作法,完善对高收入人群监管方法
先提示提醒,再督促辅导,后予以警告,对警告后仍拒不配合整改的依法进行立案稽查,对立案案件选择部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在查处后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
4、借力大数据,税收监管更智慧
 
随着“金税三期”系统上线以及不久后“金税四期”上线,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技术可以做到对纳税人、缴费人行为的自动分析管理、对税务人员履责的全过程自控考核考评、对税务决策信息和任务的自主分类推送。
此外,通过境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的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更多的个人信息、境内外资产信息、信贷信息等被纳入税收大数据。
5、结合纳税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加强税收监管效力
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联合惩戒机制,对经税务部门依法认定,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和享受优惠等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相关信息,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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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入人群境内涉税风险
 
 
 
 
 
高收入人群涉税风险事项主要涉及股权转让、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特别是文娱领域或权益性投资持股平台)、地方税收优惠及财政返还、高管个人劳务发放。
1、股权转让不申报、虚假申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如果发生个人股权转让行为,转让者应就其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主要存在如下不合规问题:
(1)通过构建“阴阳合同”隐瞒实际股权转让收入;
(2)未结合股权公允价值进行合理评估,通过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降低股权转让收入;
(3)股权转让后未及时申报、甚至不申报股权转让收入。
2、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适用口径收紧
对于高收入人士,在税收洼地设立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则能够通过享受核定征税等优惠实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但实际上该方式存在“改变”收入性质,无实际经营等问题。
对此,税务机关逐步进行规范,收紧了核定征收的适用口径:
(1)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求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3)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用于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消费性支出和财产性支出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4)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3、地方税收优惠及财政返还存在被整改的政策风险
要求针对一些地方滥用税收优惠的问题进行整改,2022年度税务机关将加大对地方税收优惠及财政返还政策的整改力度,部分地方政府此前税收优惠、财政返还等行政承诺存在无法兑现的风险。

4、高管劳务所得未合规发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工资薪金、劳务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区间为“3%-45%”。对于高收入人群来说,极高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最高档的45%,催生了进行高收入人群或者企业为高管进行“税收筹划”,进而偷逃税款的情况。
实践中的高收入者或者企业为高收入偷逃税手法更多,比如:
(1)阴阳合同隐匿收入
采用“阴阳合同”掩饰真实交易金额,将部分收入隐藏,从而逃避缴纳税款。
(2)编造虚假交易套现发薪
企业和服务类公司(如劳务公司、派遣公司)签订合同虚构交易,以表面购买某种服务为掩护,将要付给高管、员工的工资薪金转移至服务类公司,再由服务类公司套现给企业高管和员工。
(3)转变收入性质逃避纳税
由于劳务报酬最高级税率要高于经营所得最高税率,将个人劳务报酬转为个体工商户收入可以降低其收入的适用税率,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然而该种行为如果被认定为转变收入性质避税,则面临构成偷税的风险。
(4)虚开发票冲减收入
近年来,虚开发票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成为某些高收入者冲减收入、抵免税收的手段之一。虚开发票冲减收入以减少纳税不仅属于偷税行为,虚开发票行为本身还可能构成虚开违法甚至犯罪,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