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配置

六种遗嘱订立的形式及要点

 

(一)自书遗嘱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根据该条规定,一份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应当满足:

 

1、遗嘱的全部内容均为遗嘱人亲笔书写。

遗嘱的全部内容都应当是遗嘱人亲笔书写,并在遗嘱中标明遗嘱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

2、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签名。

在亲笔书写完毕遗嘱后,立遗嘱人应当在遗嘱上亲笔签名,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既表明立遗嘱人认可遗嘱内容,也防止他人伪造遗嘱。

3、自书遗嘱应当注明年、月、日。

立遗嘱人在订立完成遗嘱后,应在遗嘱的尾页注明年、月、日。为了避免争议,建议在遗嘱的每页均注明年、月、日。

4、自书遗嘱中删除、涂改、增添的有关问题。

自书遗嘱中可能会出现立遗嘱人书写错误、写完之后又因某些原因需要对遗嘱进行删除、涂改或增添的情况,为避免因删除、涂改或增添的行为导致自书遗嘱无效,必须要由遗嘱人本人亲自所为删除、涂改、增添,并在删除、涂改或增添的地方签名确认,注明年、月、日。

 

(二)代书遗嘱

 

 

《民法典》第1135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1、遗嘱人口述和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应当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进行。

代书遗嘱的订立过程应当是遗嘱人口述、代书人根据遗嘱人口述进行书写、见证人在现场全程参与见证、监督代书人是否如实、准确的记录遗嘱人表述的过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需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完成代书遗嘱的订立,以此确保代书的遗嘱准确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在完成代书遗嘱的订立前,见证人不得中途离开。

2、代书遗嘱注明年、月、日的问题。

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均需在遗嘱上注明年、月、日,并且是在同一份遗嘱的落款处注明。

3、见证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40条对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消极条件进行了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备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打印遗嘱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1、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打印遗嘱作为《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也是法律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回应社会生活的体现。打印遗嘱与自书或代书遗嘱不同,因不是手写体,无法使用传统的笔迹鉴定方式来确定遗嘱内容是否为遗嘱人、代书人所写,为保证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防止对其进行伪造、篡改,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里见证人的资格参照代书遗嘱。

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因打印遗嘱无法使用传统的笔迹鉴定方式进行鉴定,因此需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上均签署姓名,并注明年、月、日,以此来确定遗嘱是否真实合法,避免遗嘱内容被伪造或篡改。为最大限度的避免争议的发生及争议发生后,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建议在每页签署姓名处同时按捺手印。

 

(四)录音录像遗嘱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1、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和打印遗嘱、代书遗嘱一样,在订立录音录像遗嘱时,也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资格见代书遗嘱。

2、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应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

记录姓名时,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清晰说出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记录肖像时,应保证拍摄效果清晰,遗嘱人和见证人上半身影像和全身影像都应在录像中清晰呈现。

3、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应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

在订立录音录像遗嘱时,遗嘱人和见证人均需要明确说明订立遗嘱年、月、日。

 

(五)口头遗嘱

 

 

《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订立口头遗嘱的前提条件是遗嘱人遇到了危急情况。

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适用前提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法订立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以及公证遗嘱。口头遗嘱完全靠见证人表述证明,极其容易发生纠纷。因此,法律规定遗嘱人只能在危急情况下可以订立口头遗嘱。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法律规定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如果在发生危急情况时无见证人或见证人仅为一人,遗嘱人订立的口头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口头遗嘱的见证人资格与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相同。

3、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有条件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时,订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如上所述,口头遗嘱适用的前提是遗嘱人情况危急,且口头遗嘱完全没有任何记载形式,完全是由见证人的表述来证明,极易产生纠纷。法律为了尽可能的避免这种纠纷以及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规定了在遗嘱人危急情况消除,有条件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后,已经订立的口头遗嘱归于无效。

 

(六)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公证遗嘱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公证形式订立的,有关订立的程序和形式都由法律规定的遗嘱。根据我国《公证法》第2条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遗嘱时,要依法对遗嘱人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遗嘱的内容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遗嘱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遗嘱的签名、制作日期是否齐全以及办理公证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