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视角下的私人财富管理思考
日期:2022-01-04 17:21 / 编辑整理:富玺家族办公室
2021年8月17日的中央财经委第十次会议中,共同富裕问题被提上议程。同时,第三次分配也成为全民关注的新焦点。无论是共同富裕,还是第三次分配,都不是杀富济贫,更不是一味地搞平均主义,而是针对我们当前经济形势和国民收入结构现状采取的一种调节手段,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鉴于此,高净值人士既要正确认识政策的精准内涵,响应政策的号召,发挥自己的带头作用;也要顺应潮流,利用新的形势搭建适合个人、企业以及家族的财富管理系统模式,积极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一、共同富裕是历史与时代发展的必然
在1986年9月2日答美国记者迈克·华莱士的提问时,邓小平即表示“社会主义原则,第一是发展生产力,第二是共同致富。我们允许一部分人先好起来,一部分地区先好起来,目的是更快地实现共同富裕”。[注1]1990年,邓小平同其他中央负责同志作《善于利用时机解决发展问题》谈话时再次论述到“共同致富,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注2]到了1992年南方谈话之时,邓小平已经针对共同富裕有了更为清晰的路径安排,即“什么时候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在什么基础上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要研究。可以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注3]
马克思主义是个发展的理论,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针对共同富裕有了更新的阐述,其认为“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宏伟目标,最终靠的是发展。没有发展,没有扎扎实实的发展成果,共同富裕就无从谈起”,[注4]并且这种发展应当是科学的和高质量的发展。针对共同富裕的具体路线,习近平主席则提出了从2020年到本世纪中叶,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分两步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第一阶段,即从2020年到2035年,基本实现现代化。这一阶段的人民生活更为富裕、中等收入群体比例明显提高、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第二个阶段,则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在我国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规划中,也都提到了共同富裕这一问题,随着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启,共同富裕也将被赋予更为重要的历史地位。
针对如何实现共同富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也给出了具体的答案。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特征就是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在党的十九大会议中,也再次强调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而政府作为管理部门,则要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最后也最为重要的则是收入分配制度的安排。根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收入分配是民生之源。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鼓励勤劳守法致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拓宽居民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渠道。履行好政府再分配调节职能,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在上述思想表述中,要素分配、扩大中产阶级、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拓宽居民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渠道等词语取代了历史上的尖锐表达,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发展,也是社会主义本地化的结果。在2021年7月1日习近平主席庄严宣告我国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之时,也回应了总设计师的设想。在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的情况下,即着手去建设共同富裕社会。在2021年8月17日中央财经委第十次会议中,研究扎实促进共同富裕问题便被提上议程,并提出了构建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合理调节过高收入,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回报社会。共同富裕是历史与时代发展的必然,体现的是历史发展的延续性,顺应的是时代发展的新要求。
二、共同富裕不是平均主义,不是“杀富济贫”
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理解共同富裕既要明晰其内涵也要洞窥其渐进式路径。共富富裕是中华文明最朴素的治国理念和中华民族最美好的共同渴望,但走好“共富路”前提则是树立正确的“共富观”。共同富裕不是同步富裕,不能搞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现代版。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前提是富裕,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通过先富帮后富、先富带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路径选择。正如胡锡进所言,“宣扬中国正在发生‘深刻的革命’是误判和误导,监管的目的是规范市场,在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推进共同富裕,强化公平正义建设,是社会治理的进步和向新台阶的迈步”。[注5]从国际经验看,共同富裕也是国家实现现代化的“规定动作”,是迈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如美国推行的“模范城市运动”[注6]、日本开展的“造村运动”[注7]等,均是为了缩小城乡差距、提高民众生活水平、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因此,切不可将国家的政策部署误读为强制性的“均贫富”。
收入分配改革具有复杂性。《美国经济评论》2019年的一项研究显示,过去10年中,中国前10%的富裕阶层的财富占全民总收入的40%左右。中国城乡贫富差距也十分显著。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用于衡量居民间收入差距综合指标的基尼系数,在2015—2020年的数据分别为0.462、0.465、0.467、0.468、0.465和0.468,针对基尼系数合理域值,国际通识认为在0.3-0.4之间时居民收入差异比较合理,而处于0.4-0.5时居民收入差异则差距过大,大于0.5时则为差距悬殊。[注8]因此,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畅通向上流动通道,给更多人创造致富机会,形成人人参与的发展环境,将是共同富裕的发展重点。
因此,共同富裕的根本途径在于共同奋斗,鼓励创新创业致富,允许一部分人先富,先富带动后富,不搞“杀富济贫”,保护产权和知识产权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亦没有变。此外,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还强调了人民群众精神生活的富裕,即“富裕”不光要从物质指标上去印证,还要有和谐感、获得感、幸福感,这亦符合社会科学的一般共识。
三、共同富裕和第三次分配对财富管理带来的影响
与共同富裕一同受到关注的还包括“第三次分配”这一概念。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先生在《论共同富裕的经济发展道路》一书中认为,影响居民收入的三次分配主要包括:(1)市场为主导下的第一次分配:主要包括通过参加工作或进行投资,按照市场规律取得收入;(2)政府主导下的收入第二次分配:主要包括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财产税(如房产税)等,依法进行收入调节和对贫困群体进行补贴;(3)基于道德力量作用下的第三次分配:主要包括公益捐赠、慈善捐款等。鉴于共同富裕是一个逐步实现的长期过程,五中全会也提出了至2035年的远景目标,在上述背景下,多路径推进共同富裕,组合发挥三次分配的不同优势,将是必然趋势。
(一) 第一次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的源头
收入分配是民生之本,虽然很多人将关注点聚焦于第三次分配,但更为合理、更为有序的初次分配机制仍是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源头。在共同富裕的背景下,第一次分配的语境中必然包含了“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完善要素分配政策制度”、“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鼓励勤劳守法致富”、“ 保护合法致富”、“ 保护产权和知识产权”等关键词。
通过各类媒体渠道不难发现,针对互联网大厂的反垄断处罚,对“饭圈”不良文化的重拳治理,向偷税漏税等行为开出的巨额罚单,对独角兽上市企业的紧急叫停,以及为明确界定平台经济滥用垄断地位和执法措施而出台的《关于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指南》,这些都反映了我国为建立更为公平的初次分配机制而做出的努力。
(二) 第二次分配,重在财富分配调节
市场机制是无形的手,而政府调控则是有形的手。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但与北欧等国家相比,我国的贫富差距更大,根源在于二次分配及税收制度存在一定的优化空间。例如,被全球主要经济体普遍征收的房产税、资本利得税和遗产税三大税种,在我国均属于缺位状态,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房产税与资本利得税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贫富差距的主要税种。
目前,与征收遗产税和房产税相比,我国较高的流转税和缺位的资本利得税则更为紧迫。根据国家统计年鉴数据显示,我国2020年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税收收入占比为84.4%,国内增值税占比为31%,企业所得税占比为19.9%,个人所得税占比为6.3%,[注9]由此可见,国内增值税占据了主要地位。虽然企业流转税的征税对象为资方,但鉴于我国目前施行的是“价内税”,最终该些税收负担还是通过物价转移到了普通消费者身上,这不但造成了不该缴税的低收入人群缴了税,更是让全社会的消费者通过商品消费来为企业的增值税买单。同时,针对解决高房价和缩小贫富差距,资本利得税的征收将更具针对性和更具可操作性。在资本所得远远超过劳动所得的当下,如果不对资本所得课以税收,等于是在加大社会贫富差距,有违以按劳分配为主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
针对税收制度的改革,目前“金税四期”即将落地。与“金税三期”相比,“金税四期”不但实现了对国税、地税数据的合并统一和对税务系统业务全流程的监控,更能够将非税业务纳入全面监控,并搭建了各部委、银行等参与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核查通道,其必然也会对税制改革起到更好的推动作用,也必然将会成为共同富裕目标下的有利助推。
(三) 第三次分配,公益慈善的守望
第三次分配是超出市场机制与政府调节力量之外的又一种可以影响收入分配的力量。于2016年9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慈善信托、慈善基金会和慈善捐赠有着很大的推动作用,但与之相比较,这次共同富裕的推动作用则更大。在2020年十九届五中全会中,提及要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鼓励捐赠,发展慈善事业。在2021年8月17日第十次中央财经会议中,也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对此,拼多多8月24日在公布上市后的首个季度净利润时,宣布进行“百亿农研专项资金”投资项目,最终将投资100亿元用于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振兴的发展;腾讯和阿里巴巴则分别在中央财经会议会后宣布分别投资1000亿元用于助力共同富裕,为科技创新、经济发展、高质量就业、弱势社群关爱等方向提供资金等。这些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行为都反映了头部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履行和对共同富裕的支持,有着重要的引领作用。与之相反,慈善信托也体现了对企业的公信力、竞争力和文化的打造。
但究竟如何做慈善,我们则必须关注和感谢美的集团的何享健先生、福耀玻璃的曹德旺先生和万向集团的鲁冠球先生。一方面,他们通过慈善信托或慈善基金会而捐赠了数额巨大的资金,另一方面,他们对慈善信托和慈善捐赠的税收改革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此外,通过慈善信托,不但能够回报社会,同时还兼具传承和慈善的双重功能。不同的代际成员共同参与到慈善活动中,不仅能够增进家庭代际成员之间的了解和打造家族凝聚力,更能够通过慈善活动传承家族精神,反过来最终回报自身家族。例如,在“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中,已经能够发现家族二代、三代参与慈善安排的身影。
此外,针对突发性灾难的捐助,亦属于第三次分配的范畴,甚至在我国当前支持慈善、支持国货的社会文化氛围背景下,通过慈善捐助而获得的意外收获甚至会超出自己的捐赠支出。例如,在河南郑州洪灾发生后的2021年7月21日,鸿星尔克企业向灾区捐赠5000万元物资,7月22日晚有网友因此评论“感觉你都要倒闭了还捐这么多”而引起网民共鸣,并推动话题“鸿星尔克的微博好心酸”冲上微博热搜榜第一。同日,鸿星尔克淘宝直播间观看人次超过200万,单场直播带货的销售额超1022万,鸿星尔克在抖音直播创造的销售额也超过了1500万。次日,鸿星尔克官方微博会员期限已经被赠送到了2140 年,随后的鸿星尔克品牌官方旗舰店淘宝直播间销售额也突破1.07亿,总销量64.5万件,直播间观看人次近3000万,同一时间段,鸿星尔克抖音直播间点赞量达4.2亿,成为抖音直播的最高纪录,鸿星尔克3个抖音直播间的累计销售额超过1.3亿元。这都反映了一个企业的慈善虽然是小小的力量,但在当下社会依然能够被看见、被关注。鸿星尔克的慈善和影响虽然是特例,但背后折射的却是当下时代的缩影。
综上,从第一次分配、第二次分配到第三次分配,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第一次分配是基础,是实现向上流动的主要通道;第二次分配是关键,通过税收手段对居民收入进行调解;第三次分配则是辅助。
四、顺势而为,家庭财富管理要有系统性思维
家庭财富管理要有系统性思维,正如中医把脉,并非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是对整个身体进行系统性的诊断和调理。在共同富裕的背景下,针对家族财富管理,也要建立系统性的思维,去针对客户家庭资产状况进行一个全方位的诊断,并结合客户的实际家庭状况进行家庭财富管理设计。如何构建系统性的思维,从信托作为私人财产的持有方式上来看,可以分为家庭财富顶层设计、家庭成员保障、财富风险隔离和财富传承安排四个类型,不同类型项下又可根据不同的信托目的进一步进行细化。针对高净值及超高净值客户的家庭财富管理,建立顶层设计的思维尤为必要。针对如何建立家庭财富管理的系统性思维,笔者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详细分析。
(一) 财富顶层设计信托
1. 股权信托
以股权为目标而设立的信托,或将来使用信托财产购买股权而使之成为信托财产的信托,均是股权信托。作为家族信托类型的一种,股权信托在家庭财富的顶层设计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通过股权家族信托可以进行合理节税。在笔者经办的部分业务中,虽然部分企业盈利颇丰,但却因为高昂的税务成本而不敢向股东进行分红,而通过股权家族信托则可以免除针对该事项的担忧。例如,在家族信托项下设立一个SPV并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标的公司在向SPV进行分红时,可以通过税收洼地进行合理的税收减免,而家族信托并非属于纳税主体,其自SPV处取得分红时亦无需纳税,最终家族信托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时,在当下的税收环境下亦无需缴纳个税。因此,在目前情况下,通过股权家族信托持有股权资产,能够实现合理节税的功能。在当前税收政策面临巨大调整的背景下,何时将股权装入家族信托则是值得考虑的问题,尤其是在股权价值极高的状况下,委托人难免需要付出较大的纳税和沟通成本。
此外,股权家族信托值得作为顶层设计方案而被强调的另一因素是我国目前仍然存在着较多的自然人代持行为。理论层面看,代持行为的确能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而获得认可,但从实务角度而言,与股权代持相关的继承纠纷、债权人纠纷、侵权纠纷层出不穷,大部分公证处出于风险考虑往往也不承接代持协议签署公证业务。但股权家族信托作为代持行为的升级版,通过专业的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并对信托协议进行谨慎约束,能够有效避免上述代持不利风险,并能够获得公证处的认可。
2. 慈善信托
系统性家庭财富管理思维下的第二个工具是慈善信托。以慈善为目的而将依法持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即属于慈善信托。慈善信托本质上有别于家族信托,其与家族信托的最大区别在与受益人为不特定的公众群体,而非委托人指定的人员。只要信托的设立目的和救助对象属于《慈善法》列明的十九种活动类型之一的,都属于慈善信托的范围。
(二) 家庭成员保障信托
家庭成员保障属于一个较大的概念,凡是以家庭成员保护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老年赡养、子女抚养、特殊家庭成员保障、教育、家庭日常开支、资产配置等定制化事务管理服务的信托业务,均属于家庭成员保障信托范畴。这类信托的设立,对具有养老、子女教育和残障等特殊保障需求的群体而言十分必要。
(三) 财富风险隔离信托
在家庭财富管理系统性思维下,家族财富风险隔离主要包括婚姻风险防范信托和家族财产保护信托两类。将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隔离, 只要没有发生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况,信托财产将不会因委托人的婚姻风险、企业破产、经营负债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亦不能随意针对信托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1. 婚姻风险防范信托
多数企业都有着上市的目标,婚前的股权经过多年的企业经营、并购重组甚至最终上市,股权价值也将产生几十倍的市盈率,资产价值被放大数倍。因此,如不做好婚前财产的风险防范,在未来发生婚姻危机之时,将会对持有人造成很大的不利影响。有鉴于此,笔者每年都会处理一定的企业家二代婚前协议签署事项。但婚前协议的签订往往并非那么一帆风顺,如双方家庭对婚前协议的态度和观念差异较大,将会产生两个家庭的对抗,并不可避免地对新人夫妻造成伤害。而通过设计大额保单并装入信托,则无需任何一方进行签字即可完美解决这一问题。
2. 家族财产保护信托
高净值客户针对其家庭资产的管理,往往会受到标准普尔资产配置理论的影响,并将家庭资产按照10%、20%、30%、40%的比例投放于短期消费、保险配置、对外投资和稳定升值的项目中。但不可忽视的是,多数高净值人群都存在着家庭资产与企业资产捆绑的不利状态,在笔者经办的案件中,也不乏因企业经营失败或负债而连累家庭资产的状况。因此,在家庭资产与企业资产之间如果没有妥善的风险隔离机制安排,则无异于冒着风险“裸奔”,一旦风险来临,该些资产均属于被法院查封的范围,家庭成员也将陷入极为不利的被动局面。
(四) 财富传承安排信托
1. 保险金信托
目前,大额保单已经成为高净值人士的标配之一,一份保单即是一份财产,如果未将保单装入信托之中,在面临债权人的查封申请时,该些保单即成为被查封对象。目前,许多私人银行、理财机构都建立了大额保单的家族信托业务,与这一过程相对,保险金信托也经历了1.0、2.0和3.0的产品迭代过程。1.0时代,保险金信托的设立方式即为在购买大额保单的同时,将其装入家族信托。2.0版本则是通过家族信托来进行投保,其操作结构也更为复杂。而进入3.0时代,则家族信托几乎与各种类型的保单均可打通。大额保单的金融价值本文暂不讨论,仅从法律价值角度而言,大额保单即具有以下功能类型:
(1) 安全赔付保障功能
自2018年“资管新规”之后,银行理财产品、公募和私募基金等均打破了刚性兑付,但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大额保单仍然具有刚性赔付的功能。即使保险人自身营运问题导致亏损,被保险人仍然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获得固定的保险利益,赔付数额不会改变。
(2) 税务策划的功能
根据现行法律,保险赔款和年金、分红等均免缴个人所得税。对于未来可能出台的遗产税,亦有规避的功能。
(3) 资金融通的功能
资金流是企业的血液,因此对企业而言,充足的资金流保障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大额保单即具有保单贷款的融资功能,同时继承人通过获得的现金赔付,还可实现收购股权和缴纳税费等目的。
(4) 财富控制功能
以年金险为例,父母为子女投保后,子女作为被保险人而享有定期消费的权利,但年金险的控制权仍然保留在父母手中,在子女面临特殊情况时,父母亦可对子女进行监管,甚至进行退保处理等。
(5) 债务隔离、婚姻保护的功能
目前根据我国法律,遗产管理人在向继承人分配遗产之前,需要履行债务清偿的义务,否则将面临被追索的风险。而通过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的赔付款,则不属于遗产,无需归还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同时,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亦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需用于归还夫妻共同债务。
(6) 替代遗嘱定向传承的功能
在以往笔者经办的案件中,离婚纠纷占据了较大比重,但在近年的业务类型中,继承纠纷的占比则在逐年上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继承案件中80%以上涉及遗嘱,而这一项下高达的60%遗嘱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并且在后续遗嘱执行方面也对继承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针对这一问题,大额保单则具有替代遗嘱的定向传承功能。针对保险中指定的受益人,保险公司即有赔付的义务。因此,大额保单既可以避免遗嘱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和复杂程序,又可以实现投保人的定向传承目的。
2. 艺术品信托
财富传承的类型具有多样化,近年随着艺术收藏的兴起,艺术藏品逐渐成为家庭资产类型之一和家族文化建设端口。但如子女对此兴趣不高,则收藏人不免陷入忧虑,而艺术品信托即可以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
3. 遗嘱信托
当前,遗嘱信托的法律环境已较为完备。通过遗嘱来设立家族信托,既符合遗嘱的法律规定,又符合信托的法律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该遗嘱信托即依法成立。
共同富裕的国策为家庭财富管理指明了方向,也提出了要求。建立系统性的家庭财富管理思维,从善如流、顺势而为,才能让财产保值增值及多元化管理的需求得到满足,才能对实现共同富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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