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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捐赠响应第三次分配如何保障捐赠人权利

日期:2021-10-13 11:50 / 编辑整理:富玺家族办公室

为了响应“第三次分配”的号召,不少企业家拟通过捐赠的方式助力实现共同富裕。企业家应当在事前对我国的捐赠法律制度有基本认知,在充分了解自己作为捐赠人的义务和权利之后再决定是否捐赠、如何捐赠,避免因盲目热情而导致捐赠目的无法实现、乃至背负未料之责任。

 

关于捐赠人的权利和义务,目前在我国适用的法律,主要包括全国人大于1999年和2016年先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1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也有关于“捐助人”权利的相应规定;适用的行政法规,主要包括国务院于1998年、1999年和2004年先后颁布的《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

 

一、捐赠人应当履行哪些基本义务

 

《慈善法》中关于捐赠人的义务性规则主要包括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分别从关联交易、捐赠财产、利用捐赠进行违法宣传、诺而不捐和财产用途等方面对捐赠人义务进行了规制;第四十三条还对国有企业捐赠时的程序要求进行了规定。

 

根据《慈善法》的规定:

1

捐赠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其发起设立或受赠的慈善组织的利益、不得损害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捐赠人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四条);

2

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本企业产品的,捐赠人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六条);

3

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捐赠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第四十条);

4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第四十一条);

5

国有企业实施慈善捐赠应当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履行批准和备案程序(第四十三条);

6

捐赠人不得要求分配慈善组织的财产(第五十二条)。

 

二、捐赠人应当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慈善法》中关于捐赠人的权利性规则主要包括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和第九十条。

 

虽然捐赠人“权利性规则”在数量上大于捐赠人“义务性规则”,但具有实质意义的条款并不多,主要包括:

1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有权要求受赠的慈善组织改正其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行为,有权在其拒不改正时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二条);

2

捐赠人有权在受赠的慈善组织变更约定的捐赠用途时,给予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第五十五条);

3

捐赠人有权及时了解受赠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情况及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第七十四条);

4

捐赠人有权要求受赠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时,不披露其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第七十六条);

5

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第八十条);

6

经受益人同意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人有权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冠名纪念(第九十条)。

 

三、给企业家的几点建议

 

1. 无论我国的法律、政策规定或有关部门的窗口指导,始终倡导慈善精神、弘扬慈善文化。企业无论何种原因实施捐赠,均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原则,特别应当知晓捐赠财产的应当全部用于“公”益。

捐赠人一旦将捐赠财产交付受赠方,无论是捐赠给慈善组织,还是在慈善组织下设专项基金、DAF、冠名公益项目等,全部财产的所有权及处分权均将随之全部归属于受赠方,捐赠人不再享有控制权和支配权。

 

2. 并非所有的“爱心捐赠”均属于我国法律规制中的捐赠行为,也就并非任何捐赠均可享受税收优惠,更非捐赠金额全部可以享受税收抵扣。

只有当受赠方具有有效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或者捐赠途径、用途等符合税法特别规定时,捐赠人才可以依法、在限定比例内,享受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优惠。

 

这里的“税前扣除”优惠,常被讹传为“慈善组织或慈善信托是免税、节税、避税的最佳工具”。结合实际捐出金额、捐赠人可以享受的税前扣除金额,计算捐赠人的实际支出后,在一般情况下捐赠人是不可能因为捐赠而“获利”的,那么也就不可能因此而节税或避税。如果捐赠标的为实物,则还要考虑如何计算公允价值、是否具有公允价值的充分依据,从而权衡何种方式对该捐赠人更为适宜。

 

因此,企业家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捐赠人能否通过捐赠实现税前扣除,取决于受赠方是否自其接受捐赠至捐赠人实际进行税前扣除期间始终拥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捐赠人能否最大限度地享受税前扣除优惠,不仅依赖于捐赠人是否同时了解企业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还期待于受赠方是否有能力根据捐赠人的捐赠标的、捐赠交付进度等进行合法的科学筹划。

 

3. 企业家在签订捐赠协议时,务必应当审慎对待

(1)关于捐赠主体

应当在综合考虑支付能力、程序审批、税收筹划以及可能发生的合法关联交易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适宜的主体作为捐赠人。

(2)关于捐赠用途

受赠方提供的捐赠协议文本中,通常要求捐赠人选择捐赠用途为“限定性”还是“非限定性”。对于捐赠人的权利保护和权益实现而言,除了区分捐赠用途是否符合受赠方所提出的限定与非限定以外,更重要的是在不违反《慈善法》要求的前提下运用好合同法原理,明确规定与用途相匹配的受赠方具体义务。

(3)关于支付进度

由于受赠财产来源及所有权的特殊性,受赠方一般很难实际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因此在设置捐赠财产的支付进度时,除了要考虑己方的支付能力、税收筹划等因素,务必应当根据捐赠目的、目标公益项目的具体情况等设置相应的捐赠支付进度,从而将风险控制于未然。

(4)关于责任承担与协议的终止

鉴于目前慈善法律规范较为原则、尚无司法解释指导司法实践,因此捐赠人万万不能将纠纷发生时的裁判权全部交予法官自由裁量。从目前判例来看,审判的主要依据还是捐赠协议中双方的意思自治,且倾向于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受赠方。那么,捐赠人就应当尽量在捐赠协议条款设计时,充分考虑捐赠协议不能履行、无法履行、难以履行以及受赠方怠于履行、有关部门干预、负面舆情影响等情形,预设具有可操作性的责任承担机制,从而避免捐赠人权利的行使陷于僵局。

 

 

自愿行为依靠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自治,法律的确定性与交易的稳定性格外重要。第三次分配的到来,让《慈善法》真正与“公益圈”外的社会公众,特别是企业家等大额捐赠人产生了连接。此类捐赠人,可能在捐赠路径、捐赠用途的等方面的选择上更为理性、更具目的性。因此,基于法律规定的捐赠人权利与义务规范,科学筹划捐赠行为,方能真正助力共同富裕。